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校长应当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决算,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等,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学校可能办到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犯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大会的决议,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八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如意见未能统一,可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并由校长和工会分别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学校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依据条件,名额,由各年级,各处室提名,然后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职代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适当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代表的构成要考虑到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全校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参加关于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咨询。
4.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职工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搞好教书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教代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任意修改变动。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授权工会委员会,督促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办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代会会议,专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4.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
5.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权属于教职工大会,解释权属于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根据《工会法》和学校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与职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由工会组织实施、开展日常工作。
二、 每届教代会任期三年,按时换届选举。
三、 教代会人数为在职教职工人数的30%。其中60%为教师代表,行政后勤人员占40%。
四、 教代会选举程序:
1.、党总支按各年级组(一年级组、二年级组、三年级组、四年级组、五年级组、六年级组、行政后勤组)人数的多少分配候选人名额。
2.、各年级组按分配名额推出本组候选人。
3.、党、政、工领导在各年级组推来的候选人中集体研究决定出最后候选人。
4.、把最后候选人交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选出正式代表。
5.、学校党总支形成教代会正式代表的决定,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五.、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教代会。主要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等,行政领导答复或解释教职工的提案。
六.、若遇教职工的奖惩、基建项目、大宗物资采购、评职评先、奖励晋级等重大事项,不定期地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决定。
七、教代会前积极做好筹备工作,教代会后收齐资料,及时归档。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改进和解决问题的议事方案;是教代会广泛联系群众,有利于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管理,发挥主人翁作用的重要形式。为做好提案的征集与处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改革发展,建设文明、和谐、特色、品牌实小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学科建设、教科研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改进校风、教风、学风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管理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基本建设、整体规划、校园绿化等方面带全局性的建议和方案。
8.教职工关心的集体福利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9.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提案的征集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立案:
1.代表的提案,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提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
2.每案要一式两份,填写大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要字迹清楚,用钢笔书写。
3.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三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能列为提案,如相同或类似的提案由代表团综合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4.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逾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把意见、建议向代表反映或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大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属于本校权限内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可作为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审查处理
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是搞好提案的关键,是开好教代会的重要环节,对代表提案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送校办。由校办将提案呈送有关校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意见将提案交有关部门承办。对重大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提案,校办应有专人监督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3.办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的按照提案落实的民主程序认真落实提案,做到定落实单位,定承办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
(1) 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在接到提案后十天内提出解决方法和日期。
(2) 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按提案处理程序提出解决方案和完成日期,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3) 对于短期内无力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向代表和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多数人谅解。
(4) 对于不按时转达和答复提案的,或能办不办,对提案采取应付、推诿,致使提案得不到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教代会上答复代表的质询,教代会也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做出适当处理。
4.提案处理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把提案处理采取的具体措施,完成的时间,具体实施步骤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印发给提出方案的代表及所属的教代会代表团。
5.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 建议学校要给予表扬 。对提出有重大价值提案的个人,建议学校要给予奖励。
6.提案办理结束后,由校教代会立卷归档。
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规定
1、按时缴纳会费是工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也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
2、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缴纳会费的标准是:会员每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收入具体包括职级工资和津贴。
3、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4、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关于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的规定
1、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教职工的文体活动,是工会经常性的工作任务。
2、大力支持教职工自发的成立健康向上的各种文化、文艺、体育组织,鼓励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并做好会员的服务保障工作。
3、努力办好我校教职工乒乓球队、羽毛球队、舞蹈队等活动组织,以丰富教职工的生活。
4、积极鼓励教职工参加社会举办的大型赛事,提高学校、会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技术业务水平。
5、每年定期举办“我爱我家”乒乓球赛、羽毛球赛、元旦联欢会等文体活动。
6、各年级工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开展文体活动。
关于计生工作的规定
1、根据学校的要求,计生工作列入工会职责范围。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传达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学校与各年级、各处室所签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检查落实工作。
4、建立计划生育育龄人员信息系统管理档案,并为其提供药具及咨询服务。
5、协助社区及社区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育龄人员信息。
关于办好职工福利的规定
1、办好教职工福利,是保持学校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2、每年三八妇女节及中秋节前后,工会要为教职工各办一次集体福利。
3、工会协助会计室负责职工集体福利的计划、选购、监督和结算。
4、各年级、各处室根据学校工会的要求按时完成职工集体福利的发放工作。
5、为进一步做好稳定教职工,尤其是稳定青年教师队伍的工作,在青年教师结婚、青年女教工生育后(需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由工会负责赠送礼品。老教工退休工会敬送鲜花和生日蛋糕。
关于工会慰问教职工的规定
1、教职工因大病住院治疗的,或突发重病在家休养的,工会干部要陪同学校党政领导进行一次慰问。
2、教职工因病去世,工会要及时帮助其家人料理后事,积极协助办公室办理好去世教职工的丧事。
3、教职工直属亲属(父、母、配偶)去世的,工会要通过不同的方式给予慰问。
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一、申请困难补助人员范围
学校在职教职工。
二、职工申请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职工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如火灾、被盗等),家庭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包括股票、定期存折及有价证卷,不包括古玩、字画、邮票、金银手饰等非日常生活用品)。
2.职工因病治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部分的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以医院、药店的正式发票为准)。
3.职工家属(含父母、丈夫、妻子、子女)因病治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部分的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以医院、药店的正式发票为准)。
4.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以下(含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家庭人口以同住人口计算:有劳动能力但无固定收入的家庭成员,既不计入家庭人口也不计入家庭收入;供养子女在学计算至大学毕业,不在学计算至十八周岁;职工供养的老人,按兄弟姐妹人均承担计算。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职工不可申请困难补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虽在400元以下,但购置商品房等不满五年者。
2.职工或家庭成员因违法乱纪导致被判刑、劳教、罚没个人财产造成的生活困难。
四、补助原则
以解决职工困难为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困难补助的审定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
2.工会对职工的困难状况进行核实,根据职工的困难情况提出建议,提交县教育局工会。
3.县教育局工会审批并发放困难补助。
六、公示
对工会决定的补助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公示五个工作日。
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充满教职工教书育人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教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及文化业务素质,造就素质优良、结构优化,面向新世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创新型的实小教师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全校教职工将通过签定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定岗位合同确定工作岗位。进一步明确学校与教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充分调动教职工办一流实验小学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办学效益。
二、实施原则:
依据实小目前办学规模和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员聘用、条件公开、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择优聘任,分期分批与教职工签定全员聘用合同及岗位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签定:
(一)聘用范围和对象
实验小学在编在职教职工
(二)聘用条件
受聘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具备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规定的条件。
(三)聘用方法
1 学校在首次签定聘用合同时,除国家规定的辞退以外,对全体在编教职工均应该尊重本人意愿与他们签定聘用合同。
2 校长的聘用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与其签定。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经校务会议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校长代表学校去个人签定。聘用合同签定后,不因校长变更而终止或解除;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定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 新进师范毕业生均应试聘一年,试聘期间,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县人才市场中心实行代理。试聘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聘不合格或本人不接受聘用的,通过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4 聘用合同正式签定后,填写《全员聘用合同制人员花名册》,并按要求办理签证手续。
(四) 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固定期限暂定为三年,对在本校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教师,经双方同意,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聘期不超过被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五)聘后待遇
1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
2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
3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费用。
4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聘用教师的安排
教职工不愿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的,应在每年暑假前三个月内申请流动。在规定期限内,学校按排其临时的工作,如个人不再要求流动而愿意签定聘用合同的,学校应与其签定聘用合同,逾期拒绝签定聘用合同且又未调离本校的,学校可予以辞退。
学校对拒签聘用合同的教师,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校内各种津贴、福利。满三个月仍不能自行流动且继续拒聘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按《菏泽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聘用合同内容
(1)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3)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4)工作纪律;
(5)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6) 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四、岗位合同的签定
岗位合同是学校月教师按照受聘岗职责要求,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聘用合同的附件。
(一)依据和条件
学校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现有规模,在核定的编制数内,结合学校 管理、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设置岗位、科学定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稳定的原则,在已签定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中,按系列条件实行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
1、必须具备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要求
2、必须具备岗位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达到职后培训规定的要求。
3、必须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4、必须满工作量,坚持正常工作,个别学校认为要减轻工作量的除外。
5、必须自觉接受年度考核和岗位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上岗,教育教学岗位考核称职以上者才能聘任教育教学岗位。
6、必须能够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
7、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一学年的正常工作。
(二)岗位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学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1〉公布中层干部岗位及岗位任职的条件。
〈2〉组织竞争上岗。
a 公开报名。个人根据拟任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意愿填写《学校中层领导岗位自荐表》。每个人可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b 资格审查。对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去顶竞争上岗人员名单。
c 公开述职。在一定范围内有竞聘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竞聘人员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任职后的工作设想。
d 民主测评。对竞争上岗人员的德、能、勤、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e 组织考察。根据竞聘人员述职和民主测评的结果,党总支、校长室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f 决定任用。党总支、校长室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2、教职工双向选择
a 公布本学年岗位设置。
b 教职工根据岗位设置填写《教职工聘任申请书》。
c 已聘任的中层各科室提出岗位聘任初步对象。
d 校长室、党总支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聘任名单。
e 校长与受聘教职工签定岗位合同。
3、校长、党群组织负责人、病假人员的岗位聘任。
a 校长的岗位合同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副校长的岗位合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校长与其签订。党群负责人,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批复代岗合同书,任期即为聘期。
b 教师因病休息一年以内的,依据病前实际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决定聘任相应的岗位职务,其工资福利和职务晋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聘用合同签订后,凡出现单位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岗位意向在安排上发生矛盾,双方协商不成,单位又调解不成,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合同的情况时,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学校可以作出有利于学校整体利益的安排。如受聘人拒绝接受安排的,单位可以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待聘(待岗)的决定。
(三)岗位聘任期限
中层干部聘期为三年,教职工聘期为一年,即将退休教师的聘期以达到离退休的年月为止。
(四)未聘任上岗教职工的安排:
未被聘任上岗教职工,从次月起,即作为学校内部待岗人员。只发给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综合补贴、教龄津贴),扣除津贴(30%)。
从落聘之日三个月内给予一次上岗机会,服从学校安排的,工资待遇随岗而定,不再享受原职务岗位工资。不服从安排或再上岗后后仍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待岗教师原工资(除津贴以外)的 60%发放工资。待岗一年者,人事关系移交县教育局。待业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活待遇。
(五)岗位合同的主要内容
1、岗位名称;
2、合同期限;
3、岗位任务及要求;
4、岗位报酬及待遇;
5、变更、终止和解除岗位合同的条件;
(六)岗位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按《菏泽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违约责任
学校和受聘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管理规定,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应承受违约责任,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并视情况轻重承担经济赔偿,违约金为2000元。
六、人事争议
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县教育局或县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此方案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内容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悖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此方案解释权在校长室。
教职工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管处、教科室、后勤处、安全办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 对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总支、学校工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 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 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申报,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成立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 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由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各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须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变更原处理决定;
(3) 撤销原处理决定;
(4) 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 被申诉人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报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